在第15届中国南方心血管病学会议的心血管病临床实践论坛上,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李公信介绍了慢性稳定期心衰患者的妊娠期和生产后处理原则。
心衰患者妊娠期药物处理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或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ACEI\ARB)禁用,因为肾毒性和对胎儿的影响;
2、肼苯哒嗪和长效硝酸酯类可使用;
3、β受体阻滞剂对胎儿有致畸作用,应密切观察;
4、呋塞米和双氢克尿噻为常用利尿剂,但需间歇使用,因其可造成胎盘供血减少;
5、螺内酯对胎儿的作用不清楚,应避免使用;
6、抗栓治疗,华法林对胎儿有毒性,肝素和低分子量肝素可用。
在产程处理原则方面,有以下几点需注意:
1、如果母亲心脏情况稳定,无其他产科异常者可首选经阴道分娩,但应尽量缩短第二产程;重症心力衰竭患者或有其他产科并发症患者应择期剖宫产;
2、在分娩时机方面,心脏情况稳定的患者可等待至满37周;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患者应行急诊剖宫产;
3、分娩时最好使用硬膜外麻醉;第二产程用力大、宫缩大,应避免产妇持续用力;
4、第三产程应积极处理,可使用单剂量催产素,禁用麦角新碱;
5、在产程管理方面,应该进行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留置导尿,避免静脉输液过度而造成心力衰竭加重和肺水肿;
6、如产妇产前使用口服药,出现宫缩后须停用抗凝药;
7、产后建议左侧卧位,严重心衰患者需坐位;
8、产后考虑立即使用一次静脉利尿剂,减少下肢血液回流和宫缩导致的循环容量增加;
9、产前抗凝者,产后出血停止和撤除麻醉导管后,与麻醉师和产科医师商量重启抗凝。
慢性稳定期心衰患者的产后处理原则与其他心衰患者处理相同,但再次妊娠后心衰复发率为21—50%,其发生率与人种和再次妊娠前心功能是否恢复有关。
另外,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刘品明在报告妊娠期高血压处理原则时介绍了妊娠高血压的治疗药物一线用药为甲基多巴;β受体阻滞剂无致畸性,但有报道认为β受体阻滞剂可导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钙通道阻滞剂可选择硝苯地平;利尿剂应用存在争议;硝普钠/硝酸甘油可用于控制子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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