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步伐较为落后
直到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才将辅助生殖技术行政法提上了立法日程。2001年卫生部才制定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行政规章,我国辅助生殖技术法的立法真正进入起步时期。由于立法步伐的滞后,导致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引起的相关社会关系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调整,在医疗临床实践积累了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于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引起的亲子关系确定、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认,以及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引起的法律救济、补偿、责任追究等问题,现行法律还是空白。
立法效力层次较低
在我国,国家先后在规范医生执业活动、规范献血采血和用血问题,以及保障怀孕妇女和婴儿合法权益等方面分别出台了《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母婴保健法》等等类似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并颁布的,属于行政法律范畴。但直至目前,我国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方面仍然只有卫生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从法学理论角度讲,行政规章与行政法律相比,处于较低层次,其法律效力明显偏低。这对规范和指导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解决其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极为不利。而且,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参照行政规章。”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规章不能被作为法律依据直接采用,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参照”行政规章。如此一来,在医疗实践中,如果发生涉及辅助生殖方面的行政诉讼纠纷,我国法院通常无法将我国现行的辅助生殖技术行政法作为判决裁定案件的直接依据,而只能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来加以解决,这等同于使我国现有的辅助生殖技术行政规章形同虚设。
法律体系不健全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只有行政法方面的行政规章,刑法制度、民是法律制度等方面立法还是空白,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无法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进行有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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